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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时17年,“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中国企业胜诉!| 附英文判决书

2021年8月13日,华北制药集团在“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最新判决”新闻发布会上宣布,历时近17年,在美国对华发起的维生素C反垄断诉讼案中,华北制药集团重审胜诉。北大法宝英文译本库第一时间收录英文判决书全文,欢迎点击文末“阅读原文”查阅。

来源 | 新华网 、每日经济新闻

北大法宝英文译本库


一场历时近17年之久的反垄断诉讼案终于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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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制药打赢“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


美国当地时间8月10日,美国联邦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再次以违反国际礼让原则为由,撤销了纽约东区法院2013年做出的责令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直接购买者原告三倍损失赔偿1.5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9.9亿元)的一审判决,退回案件并指令地区法院驳回原告起诉且不得再次起诉


据介绍,此案始于2005年1月,美国部分客商以价格共谋、形成垄断为由,对包括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在内的中国4家主要维生素C生产企业进行指控,并向美国法院起诉要求15.7亿元人民币的赔偿损失。


出于多种因素,除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及其母公司华北制药集团之外的其他三家被告同意和解,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一审败诉。为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并于2016年9月迎来二审胜诉。


随后,原告不服判决,向美国最高法院申请再审。2018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决将案件发回原二审法院重新审理。直至当地时间2021年3月17日,二审法院重新组织开庭审理此案,并于8月10日迎来重审判决,华北制药集团胜诉。这场持续近17年,历经一审、二审、再审和重审的维生素C反垄断案迎来了胜利


华北制药总法律顾问张廷德表示,此案是美国对华反垄断第一案,具有示范意义。美国是判例法国家,有着“遵循先例”的传统,这一判决对中国企业走出去具有里程碑意义。该案的胜诉不仅为企业挽回了巨大损失,也为中国企业应对国际诉讼提供了有益的经验,为国内企业走出去依法维权和开拓国际市场增强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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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裁被判赔偿1.53亿美元


2005年1月,美国得克萨斯州及新泽西州的两家公司向美国法院提起诉讼,称多家中国维生素C制造商通过达成固定价格协议,共同实施了对美出口维生素C产品的价格共谋行为,违反了美国反垄断法。从此,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和江苏江山制药有限公司、东北制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制药集团维生药业有限公司一起坐上了被告席。


原告在诉状中提到了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西药部2001年组织的一次会议,称正是在那次会议中,四家药企达成固定价格协议——反垄断调查中,这种横向价格协议被严格禁止


对于这一指控,四家药企和中国医保商会都不认可。


“美国人在诉讼中提到了2001年12月的那次会议,更确切地说是一种通气会或者协调会,而不是什么价格和企业联盟。”时任中国医保进出口商会西药部主任乔海利在2005年接受采访时说。


来自中国医保进出口商会的数据显示,2004年时,东北制药与维尔康、石药集团、江山制药同为国内维C四大生厂商,产量占全球的68%。美国则是我国维C产品出口量最大的国家。


为了避免价格战导致欧盟和美国反倾销指控,维护外国市场的公平的商品秩序,2001年12月,行业商会组织国内四家主要维C生产企业开会,强制达成维C出口数量和最低限价的协议。并且,作为中国政府在经济体制转型过程中的特殊阶段性措施,行业商会出面实行了“预核签章”制度,对维C产品出口实行一定的管理控制。然而,美国方面将其理解为制定的协议价就是垄断价。


一审过程中,无论企业如何证明,甚至中国商务部出席诉讼,确认中国企业被指称的固定价格限量出口行为是当时被中国政府要求实施、美国法院基于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合法行为而对其处以惩罚性赔偿是完全不合适的,统统都无济于事。


2013年3月,美国纽约东区法院裁定,中国企业联合商定价格控制美国维生素C市场,违反美国反垄断法。东北制药首先仲裁和解退出,江山制药也在2012年选择以950万美元和解退出,维生则在案件进入法庭审判前一天决定以2250万美元和解退出。


由于其他三家涉案企业均交纳了和解金选择和解,法院裁定华北制药集团下属的河北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下称“维尔康”)被处罚金1.553亿美元。


这是中国企业第一次在美国市场遭遇反垄断起诉。事发后华北制药发布声明表示,该判决严重违背了庭审所展示的事实,对判决结果坚决予以反对


商务部也认为本案针对中国企业的审理结果是不公正和不恰当的。时任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称,据我们了解,相关中国企业的行为完全符合当时中国的法律、法规。相关中国企业是为执行当时中国政府部门的强制性要求而采取的相应的行为。美国法院基于中国企业在中国的合法行为而对其处以巨额的惩罚性赔偿,是完全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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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撤销一审判决,但原告仍然不服


在河北省商务部门的支持和协助下,华北制药迅速向商务部等反映受到的不公裁判,商务部又向美国上诉法院以“法庭之友”信函的形式陈述意见,中国政府出面向美国国务院递交了抗议一审裁决的外交照会。


于是,在历时三年之后,当地时间2016年9月20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认定:中国法律要求被告协商定价,削减维生素C出口数量,因此中国的法律体系与美国的反垄断法相冲突,这种冲突导致了被告的法律责任。根据国际礼让原则,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发回原审法院并指令原审法院撤销案件。


彼时,华北制药集团负责人表示,“之所以选择应诉、上诉并坚持到底,不仅仅是为了摆脱不公正的处罚,更因为这个诉讼案的结果带来的影响非同一般。”


的确,此次胜诉让华北制药甩掉了背负多年的天价罚单的“包袱”,在美国市场站稳了脚跟。然而,更被企业、专家、政府部门看重的,是这场诉讼形成的判例。


时任河北省商务厅政策法规处处长就曾表示:“这场诉讼是美国对华发起的首例反垄断诉讼案,而美国又是判例法国家,因此这次的诉讼结果将直接影响其他中国企业类似案件的结果。一旦败诉成为判例,中国参与预核签章的出口企业在美国将可能面临同样的反垄断诉讼威胁。”


时任商务部发言人沈丹阳也表示,这意味着中国公司在美国联邦法院维生素C反垄断案件的上诉判决中获胜,是一个好消息,我们对这一判决表示欢迎。


但这一判决并不能代表事件的结束。此后,作为原告的美国公司将此案上诉至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8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下令要求重审此案,当时的特朗普政府支持这一决定


当地时间8月10日,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再次驳回了美国公司针对中国药企所谓“价格操纵”的诉讼案,又一次宣告了中国药企在这场长达近17年的诉讼中的胜利。


[CLI Code] CLI.N.16745262(EN) 



(judgment of case regarding anti-monopoly)


No. 13-4791-cv

Animal Sci. Prods. v. Hebei Welcome Pharma. Co. Ltd.

In the 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

August Term, 2020 No. 13-4791-cv

ANIMAL SCIENCE PRODUCTS, INC., THE RANIS COMPANY, INC.,

Plaintiffs-Appellees,

v.

HEBEI WELCOME PHARMACEUTICAL CO. LTD., NORTH CHINA PHARMACEUTICAL GROUP CORPORATION,

Defendants-Appellants.

Appeal from the United States District Court for the Southern District of New York.

No. 1:06-md-1738 — Brian M. Cogan, Judge.

ARGUED: MARCH 17, 2021

DECIDED: AUGUST 10, 2021

Before: CABRANES, WESLEY, and NARDINI, Circuit Judges.


......


46 While the Office of the Solicitor General filed a brief in support of plaintiffs' petition for certiorari in the Supreme Court, that brief primarily addressed the question of what level of deference U.S. courts should extend to a foreign sovereign's statement of its own law. See Brief for the United States as Amicus Curiae Supporting Petitioners, 138 S. Ct. 1865 (No. 16-1220), at 12-29. As the dissent observes, see Dissent at 9 n.4, the Solicitor General criticized our prior opinion in passing for giving “inadequate weight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U.S. victims of the alleged price-fixing cartel and to the interests of the United States in enforcement of its antitrust laws,” and “too much weight to China's objections to this suit,” Brief for the United States at 20. But it is the Legal Adviser of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who expresses the Executive Branch's view on internationally significant cases and their ramifications for foreign relations. See, e.g., Khulumani v. Barclay Nat. Bank Ltd., 504 F.3d 254, 296 (2d Cir. 2007) (Korman, J., concurring in part and dissenting in part). The Solicitor General's brief neither claimed to report the views of the Executive Branch or the Department of State in this respect, nor otherwise purported to represent that a decision one way or the other in this case might have any particular effect on foreign relations.



-END-


责任编辑 | 李妍靓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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